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8 10:49:51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贯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各方职责

  建设单位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委托的检测范围、内容、数量应符合相关规范、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材料“先检后用”制度,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现场检测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见证记录。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能力

  各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聘用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应质量检测岗位,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着力提升检测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各检测行业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检测技术专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检测人员技术培训相关工作遵循《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细则》(渝建发〔2020〕2号)实施。市住房城乡建委不再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考核,不再核发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建立检测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原持有检测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和经检测技术专业培训合格的检测人员统一纳入管理信息系统,作为检测人员的基础数据库进行管理。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保障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出具、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活动进行电子记录,逐步实现检测过程全监控、检测场所全覆盖、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电子化的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模式。同时,应进一步规范检测流程,提升检测工作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防范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保障检测工作质量。

  四、加强过程监管,规范检测行为

  检测机构应积极完善质量内控措施,加大对收样、制样、检测、留样等检测各环节的内部监管力度。强化现场检测行为内部监管,一是检测前应对重要性强和复杂程度高的检测项目,预先制定现场检测方案,方案内容应详实且有针对性,必要时进行方案评审、技术交底等工作;二是检测中应充分利用自动采集、视频拍照等技术手段,做到过程留痕。施工现场检测条件不满足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开展现场检测工作;三是检测后应对检测记录报告、检测过程影像和仪器设备相关记录等档案资料进行妥善管理,确保检测活动可追溯。

  五、创新监管机制,严格监管执法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总站应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大工程抽查抽测力度,强化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监管,加大监督执法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篡改、伪造检测报告,依法查处在送样、见证和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渝建发〔2010〕101号)文件同时废止。